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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