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审慎估评、依照权限、独立决策、控制
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
(三)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4、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二)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6、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一)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可以作价评估的机器。
4、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5、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且采矿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
(二)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八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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