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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9:25:25 股吧网页版
普门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普门科技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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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就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注销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等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价格调整、注销及行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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