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非法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期权等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衍生产品或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须持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未来连续12个月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规模
及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日常管理,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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