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
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控股企业在出现本制度第七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看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就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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