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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05:56 股吧网页版
信科移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财务部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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