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会
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通过微信、电话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达给独立董事,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沈金涛先生担任会议召集人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建议,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进行适当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公司仅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仅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公司仅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公司仅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公司仅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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