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
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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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
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50 号
致: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与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中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3、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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