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
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并对科创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
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
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
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
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
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
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
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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