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上海复旦
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
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之日
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聘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
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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