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惟前提是其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
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
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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