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外进行的
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或者收购股权;
(四) 控股、参股、兼并、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
资;
(六) 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
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七) 其他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八)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及对外投资目的
地的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对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及对外投
资行为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投资行为应遵循决策科学化、
行为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的准则。投资项目必须进
行充分论证,科学评审,规范决策,防范投资风险,争取合理的
投资收益水平。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为公司管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重
大经营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
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
资风险及其它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
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
的参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
《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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