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期货及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证
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
下简称“《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
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
的媒体(包括网站),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具有《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
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
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
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
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和机构,尤其是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市场的情况下,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除非属于
《条例》下的豁免情况(详情见以下第十二条)。在“合理地切实
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
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得因罔顾或疏忽而导
致内幕消息未被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