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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29:33 股吧网页版
复旦微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
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本制度,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在公开募
集前,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
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
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管理,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要求,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如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
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
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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