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
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二)其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 (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