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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