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以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其他规定的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从而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 A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股权变动月
报表等。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