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
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 和防
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下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
证、抵押及质押等。前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
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
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公司有
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第九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十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名称;
(三)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 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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