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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7:43:57 股吧网页版
华光新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5H0698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光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华光新材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下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华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华光新材的如下保证:即华光新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华光新材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华光新材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1.华光新材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851,000 股。

2.华光新材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25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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