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母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母公司对其构成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掌握《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公司应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之符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税务等管理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委派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
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报告。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母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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