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行为,保证投资决策科学化,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在保证投资安全性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兼顾投资的
流动性。
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以及投资的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章 投资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 收购、出售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二) 非本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是指买卖股票、国债、企
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三)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买卖股权的投资活动。主要是指以控股、
参股等形式向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并依法参与管理和经营。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按照专门的关联交易
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
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续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投资效益评估、
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五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投资的决策机构依审批权限不同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总经理主要职责是:
(一) 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形成明确意见。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
(三) 对投资项目的重要环节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对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须经股东会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须经股东会批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须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批;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且超过 5,000 万元,须经股东会批准;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须董事会审批;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须股东会审批;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须经股东会批准。
总经理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的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章 投资的业务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原则选择投资项目,提出投资意向书,报总经理初审,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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