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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7:12:03 股吧网页版
4-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18-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义...... 2
引言......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六、 发行人的业务...... 15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1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十七、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2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十九、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3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南京
公司、迪威尔 迪威尔重型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实业公司 指 南京迪威尔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为“南京利达亿工
贸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南迪咨询 指 南京南迪威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南京
南迪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南京)精工科技 指 迪威尔(南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南京迪
威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建湖)精工科技 指 迪威尔(建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弗
洛瑞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迈凯擎 指 迈凯擎(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


境内控股子公司 指 (南京)精工科技、(建湖)精工科技、迈凯擎

德普希 指 德普希投资有限公司(英文:DEEPC INVESTMENT
PTE. LTD.),系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

豪 利 科 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 HME
HME 指 TECHNOLOGIES PTE. LTD. ),曾用名为 HOLY
ENGINEERING PTE LTD,系德普希全资子公司

SteelSolution (S) 指 SteelSolution (S) Private Limited,系 HME 全资子公


HME-MECHEM JV PTE. LTD. , 系 HME 与
HME-MECHEM 指 MECHEM ENTERPRISE PRIVATE LIMITED 共同
设立的公司,其中 HME 持有其 51%的股权,系 H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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