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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