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6)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股权、债券、基金等非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投资项目及开发项目均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子公司不得开展并购重组范畴的资本运作,但可以向公司总部建议。子公司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及以上的均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五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原则上不进行非主业投资(主业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四)缩短投资层级,加强投资管控,原则上不进行孙公司以下投资。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
责任。
(六)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业务。
境外投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相关职责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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