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内容;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资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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