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要求,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除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57名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E)”、“良好(H)”、“合格(U)”,满足本项可行权比例为100%的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I)”,满足本项可行权比例为50%的行权条件。
4、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本次可行权的58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41.3024万份,行权价格为10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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