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
动管理。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仍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一节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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