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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