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证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12、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1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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