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
位(包含控股子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比照
本制度执行。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担保发生时,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
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
关系的单位;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八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
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
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
营范围,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申请书,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
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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