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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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
北坞村路甲 25 号静芯园 O 座一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石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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