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1)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含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等对内投资)
A、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中的较高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10%以上且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12 个月累计计算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 12 个月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如股权)的,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或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占公司市值的低于 10%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
元的;或,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C、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低于 10%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或,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D、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或不超过 100 万元的,经公司总经理决定;或,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低于 50%的,且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前述交易类型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如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需提供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2)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对外投资: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对外投资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5)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
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或交易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或者市值比例低于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10%以上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6)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包括借贷、购销、承包等,不含《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
A、公司借贷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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