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效益的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的关系。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还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点)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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