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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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6月20日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8月19日根据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2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市公司聘请的立信已对标的公司2025年1-5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加期审计并于2025年11月12日出具《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5090号](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加期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的报告期亦相应更新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晶丰明源对其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更新,且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特定期间”)标的公司相关资产、业务等情况亦发生了变化,本所现就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生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情况会影响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审核问询函》相关问询意见回复内容或结论的,本所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就回复意见予以更新或进一步说明。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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