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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5 月

FANGDA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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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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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
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晶丰明源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上海
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上
市公司正在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开市起停牌。2025 年 4 月 24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草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并购重组内幕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因此,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
即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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