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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3:03:28 股吧网页版
晶丰明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4月

目录

正文......11
1. 本次交易的方案......11
2.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 29
3.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105
4.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107
5.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108
6.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债权债务安排......178
7.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职工安置...... 178
8.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8
9. 信息披露......186
10.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187
11. 中介服务机构......202
12.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02
13.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204
14. 结论......204
附件一:易冲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授权专利......208
附件二:易冲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注册商标......225附件三:易冲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229
附件四:易冲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著作权......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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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晶丰明源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
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或讨论。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书面询问,并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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