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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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或“公司”)的委托,就晶丰明源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晶丰明源已向本所保证,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晶丰明源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晶丰明源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晶丰明源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913,580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基于前述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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