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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5:34:04 股吧网页版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和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至少一名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利益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公司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汇报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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