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包含控股子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述情形的,应在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之前报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后,均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以及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申请担保单位应当向财务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等);
(二)担保项目情况说明;
(三)担保方式、金额及担保期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当有申请担保事项发生时,财务部对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担保事项进行核调,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编制担保评估报告,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的,财务部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信息部分进行验证。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等。
第八条 财务总监根据财务部的评估报告,对申请担保单位及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证券部按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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