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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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下述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与陈述。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方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载《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025
年1月10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经核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未少于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未多于七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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