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昊
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
应每年有不少于十五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
他规范运作情况,并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公
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全体成员中须占至少三分之一的比例,并至少有 3 名或
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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