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22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以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现金流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
在努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同时努力积极地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届时发展状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保证股东分红回报计划调整后,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四、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做出及时披露。
(2)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外部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五、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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