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受信息的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但《股票上市规则》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六)项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
值 1%以上;
(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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