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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20:33:40 股吧网页版
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全资单位等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凡属《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列明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且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

(二)与公司业务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关系;

(三)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相关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
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等,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被担保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且经公司股东会审批未获批准的。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如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与主债权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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