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企业价值和改善运营。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直接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具体目标包括:确保公司的各项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合理保证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的真实、
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效果;规避或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立项、研发、投资、绩效、供应、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项目类型包含运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后续跟踪审计等类型。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执行审计相关工作。审计监察中心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合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中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审计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聘请若干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外部专家协助审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不得聘请:
(一) 被刑事处罚的;
(二) 被行政拘留的;
(三) 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四) 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活动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从事具体审计业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不受任何的干扰和限制。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独立、客观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正直、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等良好的职业行为。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中所知悉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未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外泄,不得利用其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制度行使职权,公司内部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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