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并如实披露;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前述第(一)至(六)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为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列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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