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管
理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全面、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要负责对
公司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六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及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 ESG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
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之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
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
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
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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