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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20:33:38 股吧网页版
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红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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