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五)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决策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市值的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上市公司市值的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进行的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累计计算达到董事 会审议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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