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的决策,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消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公司存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
(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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